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标准制定流程有哪些呢?
申请立项、立项评估、拟立项项目征求意见(30日)、正式立项下达国家标准计划、标准起草、征求意见(不少于60日)、技术审查、报批稿形成并上报审批、批准发布、宣贯实施。
执行国家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1、确属急需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2、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3、确属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应予撤销。
国家标准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6、同现行国家标准没有交叉;
7、属于申报单位的业务范围;
8、提交国家标准草案;
9、完成期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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