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是由社会团体按照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社会团体是指:在民政部、民政厅、民政局等民政部门注册的各类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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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程序,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一、提案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 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立项
联系协会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协会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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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调查、实验验证等。
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统一面向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征求意见。征求形式一般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天。
五、审查
团体标准的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票为通过。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与表决。有团体标准方面疑惑的小伙伴可以留言互动哦!德为先科技。
六、批准
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材料,将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对于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予以批准。
七、发布
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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