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以GB开头的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
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参编,编制,起草,标准立项,研制及参与制修订,德为先科技,标准验证及检测,研制,参与制修订。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以下几方面的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述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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