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标委备案。
2.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是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是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是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是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六、是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是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是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是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是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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